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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25 09:16:46 浏览次数: 【字体:

 

惠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各科室部门用章、各种业务专用章、学校领导个人签章等。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授权的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印章制发、更换、检查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更换等,由相应科室提出申请,分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学校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
第五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科室部门印章由科室负责人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个人签章必须分开保管。
第六条 印章随用随锁,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七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科室负责人员对本部门印章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学校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第八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它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各科室部门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给各科室使用的,只能以部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校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校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校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校领导签名章,属于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学校和各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学校印章的使用:
1.各类公文、信函,由用印部门填写《惠州市体校发文呈批表》,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办公室确认无误,加盖学校印章。 
2.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校长签字或校长委托人签字后,办公室确认无误,加盖学校印章。 
3.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点清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4.人事、工资报表及日常财务及其他需要上报材料需盖学校印章时,经校长批准签字,办公室确认无误后盖章。
5. 开具个人工作证明需要使用印章时,填写《用印登记表》备案,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加盖学校印章。 
(二)财务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的使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校长批准后,在业务范围内使用。 
(三)各科室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印章。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各科室负责人按规定用印。 
(四)各科室每月将《用印登记表》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人、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等事项。 
第十二条  印章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能将印章携带学校以外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带出使用者,经校长批准后,做好登记手续。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前制定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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